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刺五加注射液假药案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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刺五加注射液假药案

A医院使用B制药厂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,致三人死亡。经查,B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,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,B制药厂云南销售人员吴某从B制药厂调来包装标签,更换后重新投入销售。A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的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。后A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B制药厂进行处理。

本案是一例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,由于该案件发生在年之前,按照年修正的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被污染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。而根据年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劣药:……(二)被污染的药品。

事实上这一改变相当于缩小了假药的范围而扩大了劣药的范围,根据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、条规定,生产销售假药与生产销售劣药所面临的处罚相比较明显更重。新法的修订,更多的是针对假药的事实危害性来进行定义的,而被污染的药品如果一刀切的算作假药,那么有些药品因为被污染问题而面临与假药一样严厉的处罚,于理不公。新法通过将被污染的药品定义为劣药解决了这一问题,且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通过生产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,处以与生产、销售假药同样的处罚力度,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因生产、销售劣药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成本,与旧法相比更具有灵活性。

本案制药厂销售人员吴某行为明显涉嫌违法犯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而对B制药厂由于存在包装标签管理不严,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,未严格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关于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,也将面临重大的行*处罚与民事赔偿。但从该案可以看出,新旧《药品管理法》对于被污染的药品的不同定性将直接影响类似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。

指导单位:卫生经济管理学院*委

主办单位:药事管理与法律系教工*支部(南京中医药大学新时代*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入选支部)

协办单位:南京中医药大学敬文图书馆

文章来源:陈庆

图片来源:网络

图文编辑:王张珂

图文审核:杨勇白庚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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