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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食同源物质可以当作食用农产品销售吗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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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你局《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》(沪食药监稽[]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复函如下:


  一、中药材有药用、食用、兽用等多种用途,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,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。


  二、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,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,相对区分隔离。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,进入药用渠道,须纳入药品管理,依法加工炮制使用。


  三、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,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,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,经营者无需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

四、作为药品销售、使用的中药材,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。对生产、销售、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。
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

年1月22日

关于中药材作为农产品销售的问题,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来做界定,但综合以上文件,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(例如枸杞、乌梅、菊花、蜂蜜);明确载入药典且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质(典型的例如番泻叶),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行销售需要承担很大风险。

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可作为药材宣传,不能宣传、暗示功效或疗效,不能改变其化学性质,且不可按照中药饮片的加工方式进行加工。

食用农产品的包装要求按照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》进行,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。

作为生产企业或销售方,建议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,以免触发雷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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